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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“旅行社”委托保险公司业务员招徕组团如何处理
    案例 “旅行社”取得了法人资质,但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。公司负责人将旅游广告发给保险公司业务员,业务员为此召开客户联谊会,业务员收取旅游团款20万元,当即转款给“旅行社”7万元,旅游者代表与“旅行社”签订了书面合同。被查获时尚未成行,“旅行社”立即将7万元退还给业务员,要求业务员向旅游者退款,业务员则是认为应当由“旅行社”向旅游者退款。

    问题之一,“旅行社”和业务员招徕组团是否违法;问题之二,20万元旅游团款是否为“旅行社”的违法所得?问题之三,“旅行社”还是业务员应当承担退款责任?
    一、“旅行社”和业务员招徕组团行为违法
    虽然“旅行社”取得了法人资质,但未申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,此类“旅行社”开展旅行社业务,就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,其行为应当定性为违法。
    业务员接受了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“旅行社”的委托,开展了招徕组团业务,业务员的招徕组团行为的违法,责任则是由委托人“旅行社”承担。
    二、“旅行社”招徕组团的违法所得如何计算
    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八条规定,当事人有违法所得,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,应当予以没收。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。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    这是法律关于违法所得的定性及如何计算的规定,也是法律首次予以明确的规定。
    虽然“旅行社”收取的20万元旅游团款为非法收入,但由于旅游者的行程被及时阻止,旅游者交付的旅游团款必须全额退还。因此,在此类纠纷处理中,我们不能将20万元定性为违法所得,而是应当认定为“依法应当退赔”的款项,进而认定“旅行社”或者业务员没有违法所得,更不能将20万元款项上缴国库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以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为案由,对“旅行社”及业务员实施行政处罚即可。
    与之相关的问题是,假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部门调解未果,“旅行社”和业务员又相互推诿,不愿意退还旅游团款,20万元是否可以被认定为违法所得。回答依然是否定的。因为旅游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,向“旅行社”主张退还旅游团款,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保护。
    假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将“旅行社”收取的旅游团款认定为违法所得,没收后会导致返还旅游者的退款无着落,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;假如旅游行程已经结束,上述20万元旅游团款的确应当被认定为违法所得,并予以没收,然后再对“旅行社”及业务员实施行政处罚。
    三、“旅行社”还是业务员向旅游者退还旅游团款
    “旅行社”为包价旅游业务的发起者和组织者,业务员接受了“旅行社”的委托招徕组团,“旅行社”为委托人,业务员为受托人,按照《民法典》的规定,受托人的行为应当由委托人负责。业务员的招徕组团行为,应当视为“旅行社”的经营行为,其后果自然应当由“旅行社”承担。
    所以,在上述纠纷的处理中,“旅行社”是向旅游者退还旅游团款责任承担的第一人,“旅行社”应当无条件地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团款。至于业务员不愿意退款,应当由“旅行社”事后向业务员追偿,“旅行社”不能以没有收到旅游团款、业务员必须退款等为由,拒绝向旅游者退款。
    综上,委托招徕组团,委托人固然可以从中获得经济利益,但委托人必须为受托人的行为负责,承担委托招徕组团的不良后果,打个并不十分恰当的比喻,那就是不能只看到贼吃肉,看不到贼挨打。所以,委托招徕必须选择合适的受托人,委托行为必须规范,是给予旅行社的启示。 (黄恢月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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